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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恶意异议 反对商标抢注 缩短审查周期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关注维权热点

时间:2009-07-27   访问量:1156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09年07月16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提供
 
   从最初各界争论是大改还是小修,到现在修订目标统一明确,具体条文逐步成熟,2003年正式启动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历时6年取得实质性进展。

  日前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看到了最新版的《〈商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据悉,此稿前前后后经过十几稿的完善和修订,广泛征求了司法部门、各地工商机关、中外企业代表、商标代理组织、法律专家等多方意见,召开了多次专题研讨会进行研讨。按照计划,今年年内最终的《征求意见稿》将正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现行《商标法》在创新、运用、保护、管理商标知识产权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基本框架也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其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经过反复论证,并经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会讨论和国务院法制办认可,《商标法》修订目标逐渐清晰,即缩短审查周期,完善确权程序,加大保护力度,提供更好服务。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立法宗旨也更加明确。

  规范与便利、监管与服务、国际规则与中国特色等等的契合点在哪里?作为一部既有程序规定又有实体规定的法律,通过具体条文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绝非易事;作为一部关系到品牌经济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法律,点点滴滴的修改更是慎之又慎。

  了解到,针对目前社会各界关注的诸如恶意异议、商标抢注、驰名商标行政保护力度、审查周期等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均作了明确规定。

  恶意异议现象不仅使商标注册周期变得过长,也使异议案件数量激增,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许多商标申请人抱怨连连,商标管理部门也对此高度关注。《征求意见稿》明确限定了异议人的资质,即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对某件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确权效率,《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现有的异议复审程序,异议人可直接向商评委提交申请,将现有的行政、司法四审程序改为三审。同时,对商评委就商标可注册性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征求意见稿》作了具体规范,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商评委的决定或裁定的合法性可进行审查。

  针对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抢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乏力的现象,《征求意见稿》专门列有“制止违背诚信原则的注册行为”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

  多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实行行政、司法双轨制。行政执法便捷、高效的特点,使许多权利人在遭遇侵权时选择到工商机关投诉。然而,现行《商标法》赋予工商机关的执法手段有限,处罚力度不大,对于侵权类型的规定也不够全面,导致其适用性大打折扣。为进一步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工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管理工作,并增加了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

  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突出其标志作用的使用,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明确列为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之一。此外,“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的行为也明确列入商标侵权行为之中。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工商机关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财物,明确目前受到关注的网络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新增对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将被侵权人的法定民事赔偿额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征求意见稿》从为中外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服务的角度考虑,同时参考各国在简化商标注册申请手续、方便申请人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新增商标局可以适时受理一标多类申请,允许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撤回申请的规定,允许采用电子申请形式,增加审查意见书制度,同时允许部分驳回,简化转让申请以及商标使用许可手续等。

  特别注意到,在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驰名商标保护和认定工作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于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或者认定商标驰名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该商标不再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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